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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页岩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8-03-13 11:26:46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开发页岩气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促进四川省页岩气开采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所称的页岩气开采是指页岩气钻井、压裂、采气、集输等活动。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境内页岩气开采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领域。
  (四)页岩气开发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结合涉及各市(州)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承载能力,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页岩气勘探开发的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明确页岩气开发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优化页岩气开发的布局、规模、工艺、建设时序等建议,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五)页岩气开发建设项目鼓励从区块整体化开发角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开发区域地质条件和敏感点分布,优化施工和生产工艺,统筹各种末端治理措施(包含各种移动式设备),全面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包含的单井、平台、集气站、脱水站、管道或道路等工程,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六)页岩气开采应坚持保护优先、依法合理开发的原则,气田整体开发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合理规划页岩气平台与地面工程设施布局,减少占地,因地制宜进行生态恢复与建设;提高页岩气开采清洁生产水平,在适当区域大力鼓励环境友好型钻井液代替油基钻井液钻井,提倡使用环境友好压裂液体系,使用先进压裂技术,提高压裂返排液重复利用率,减少清水取用量;鼓励企业对废水基钻井液、废油基钻井液、油基岩屑实现综合利用;鼓励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实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七)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开采页岩气,开采前应充分论证其选址合理性,客观评价其生态环境影响,开发、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开采后应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恢复义务,及时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二、选址要求
  (一)页岩气开采区域和单体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应避开人群聚集区,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环境防护距离;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页岩气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二)页岩气开发作业不得进入四川省生态红线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及二级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开发建设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其选址、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做充分论证。
  (三)在岩溶区从事页岩气开采活动,应结合区域水文地质和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条件,充分论证其选址合理性。钻井通过浅表岩溶层时,宜采用气体钻或清水钻工艺,以确保岩溶区水环境安全。
    三、水污染防治
  (一)页岩气开采项目应开展水资源环境论证,取用地表水应优先保证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二)页岩气钻井应使用先进钻井技术,减少单井用水量;因地制宜,实施废水重复利用,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三)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应优先进行回用,平台钻井废水回用率、平台或区域压裂返排液回用率均应达到85%以上。无法回用的,应采取就近处理原则,减缓废水转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区域有集中处理条件的,可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并确保进厂废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区域无集中处理条件的,在确保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可自行处理达相关标准后排放,其中,对氯化物的管理可以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有关规定。采取回注方式处理压裂返排液,应充分考虑其依托回注井的完整性,注入层的封闭性、隔离性、可注性,以及压裂返排液与注入层的相容性,确保环境安全。依托的回注井相关手续须齐全,运行监控管理制度须健全。
  (四)回注废水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回注井及周边设立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防止废水回注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钻井废水、废弃钻井液、压裂返排液等废水或废液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并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四、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一)页岩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二)页岩气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可采用集中或撬装化的处理方式,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环保手续。集中处理设施的数量、服务半径、处理能力等应根据区域开发建设情况合理规划布局。
  (三)气体钻井、水基钻井液钻井、油基钻井液钻井等钻井作业应全程采用岩屑不落地工艺对钻井岩屑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四)水基岩屑应首先进行固液分离,降低含水率,回收其中的液相并重复利用,剩余固相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同时加强其暂存、预处理、转运等过程的环境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外送加工利用水基岩屑,应符合接纳企业对原材料的质量和规格要求,同时接纳企业应具有相关环保手续;企业自身加工利用水基岩屑,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利用水基岩屑加工制作成产品外售,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害化填埋水基岩屑,其填埋场所应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规定。
  (五)油基岩屑应首先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的基础油和油基钻井液并重复使用;回收基础油和油基钻井液宜采用离心、热脱附、萃取、洗净分离等工艺技术。
  (六)油基岩屑处置后的产物若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除此之外,均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治理。
  (八)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并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九)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向县内本单位转移除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大气污染防治
  (一)重视并做好油基岩屑暂存、转运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异味的控制。
  (二)压裂柴油动力机组燃油废气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六、噪声污染防治
  (一)优先使用网电,采用低噪声设备,宜在柴油机和发电机上安装高效消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二)合理安排压裂作业时间,压裂作业施工宜在昼间进行。在压裂及测试放喷阶段,针对噪声超标的居民点,应采取功能置换、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通风式隔声窗或临时撤离等措施,减轻和控制噪声对其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