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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2018-03-08 11:16:36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 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 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 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 监督检查指标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