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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2018-03-21 09:38:21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使用Ⅲ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血管造影用Ⅱ类X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相应需要退役的项目。
    四、《目录》以外的跨市(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由涉及的主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环境保护厅审批。
    五、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还负责审批第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和本公告要求执行。
    七、未设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三挂钩”机制,有效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
    九、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能力、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
    十、环境保护厅验收的建设项目依据《目录》执行。目前,环境保护部门仅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录》以外已由环境保护厅审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5日